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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

2019年4月25日进行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外籍教师的聘请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籍教师是指由我校聘请,从事专业或语言教学的外国籍人员。

第三条 聘请外籍教师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凡可由我校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籍教师担任。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作为聘用主体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我校外籍教师的聘用原则及人力资源部相关要求,制定外籍教师年度聘用计划并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报至主管校领导审批后送交至人力资源部和国际合作交流中心。

第五条 国际合作交流中心作为学校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需求单位做好学校年度外籍教师聘任及管理工作,并建立外籍教师档案。

第二章 聘请条件

第六条 外籍教师聘用条件

(一)所讲授的语种是该外教的母语

(二)在母语所在国取得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

(三)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能够承担外语教学及外语培训任务(包括阅读、听力、口语、写作、英美文学、雅思、托福、专业外语等),口齿清楚,语音语调规范

(四)为我校所缺人才,且对我校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及专业教学有推动和促进作用

(五)身体健康

(六)对华友好,愿意合作,且不传教

(七)原则上年龄在25至60岁之间。

第三章 聘请流程

第七条 拟来我校工作的外籍教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需提供现工作单位的详细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自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及相关工作经历、所发表论文或著作、工作期限等情况)和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二)申请人最高学历(位)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求职信、同行学者的推荐信,如本人已在中国需由现工作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出具任职证明和推荐信。

(四)健康证明。

外聘外籍教师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领取《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体格检查记录应是原件,贴本人照片并盖骑缝章,还应有医生签名并盖医院章。体格检查应在公立医院进行,检查项目包括艾滋病、梅毒、肺结核、乙肝表面抗源、丙肝等,并附有胸部透视X光片及原始化验单、实验室报告等。

(五)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第八条 外籍教师聘用院系(下称聘用院系)、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聘用院系组织相关面试工作,初步确定面试人选。

第九条  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和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外籍教师聘用合同的拟定。

第十条 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为拟聘用外籍教师办理相关来华工作手续,聘用院系予以协助。

(一)短期外籍教师聘用

短期外籍教师包括应邀来我校讲学的文教类项目专家、语言类教师、访问学者以及我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具体流程:

1.聘用院系或个人需向人力资源部及国际合作交流中心提供拟聘用外籍教师的护照复印件、联系方式、来访期限及能体现学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2.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办理邀请函,由聘用院系负责送达拟聘用人员本人。

3.拟聘用人员持邀请函及相关材料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

(二)长期外籍教师聘用

长期外籍教师是指聘用期为1学期(含1学期)以上的外籍教师。具体流程:

1.拟聘用外籍教师提供护照复印件及详细的联系方式。

2.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确认函》及《邀请确认名单》,聘用院系送达拟聘用人员本人。

3.拟聘用人员持上述材料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Z签证(工作签证)。

4.如外籍教师已在国内需提供第七条所列各项材料,确定聘用关系后,由聘用院系负责为其办理入校后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长期外籍教师来华后,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为其办理相应体检、居留证、外国专家证等涉外手续,聘用院系予以协助。

(一)拟聘外籍教师来华后需要提供10张2寸白底照片以办理各种证件及手续。

(二)体检。外籍教师本人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哈尔滨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验证,验证不合格者,需重新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仍不合格者,我校将不予聘用,所发生的费用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三)学校与外籍教师签订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其中含学校制定的协议附件。

(四)办理《外国专家证》、《在华居留许可证》。

(五)办理在我校工作的各类证件。

第四章 管理及考核

第一节 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在外籍教师受聘期间及结束时,教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及聘用院系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对外籍教师的教学质量、科研能力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将写入外籍教师档案,并向其本人反馈,作为改进外籍教师教学水平和对外籍教师出具鉴定材料、续聘和评优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与外籍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并向聘用院系介绍合同中规定的外籍教师权利及义务,由聘用院系监督并具体实施。同时,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向外籍教师宣传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外籍教师来校后的生活等各项工作的落实以及外籍教师来校离校的迎送工作。

第十四条 聘用院系职责:确定由一名主要领导兼职分管外籍教师使用管理工作,指派一名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的教师,负责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制度、教学计划、科研设施及其他有关规定;帮助、监督外籍教师恪尽职守;提供教学科研有关文件及工作条件、办公条件;邀请外籍教师参加院系的教学研究活动;及时向国际合作交流中心通报外籍教师的工作及日常表现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做好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聘用院系或个人不得利用外籍教师从事以盈利为目的工作以及到校外任教。一经发现,学校将视情节加以处理。

第二节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聘用院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协助外籍教师制定教学计划并实施。具体教材的选用由院系与外籍教师协商而定。鼓励外籍教师按学校教材使用相关规定,在学校教务处及聘用院系同意的前提下,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等。

第十七条 聘用院系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及执行学时数。

第十八条 允许外籍教师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对他们提出的教学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对待,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解释或婉言回绝。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任教期间,为保证外籍教师的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聘用院系负责人应指定教师听课或组织观摩教学,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聘用院系向外籍教师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具。

第二十一条 鼓励外籍教师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并组织他们参加教学和学术讨论会。

第二十二条  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在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的活动,且外籍教师不得在教学过程中我国的内部事务进行评论。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在教育教学中不得进行宗教活动,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和不得在校园传教的规定。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的分歧,应妥善处理。对有意攻击、挑衅性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通过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向上级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二十四条  聘用院系应监督外籍教师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旷工、擅自外出讲学等违反合同现象应及时报知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外籍教师应严格遵守并认真履行学校各项教学管理规定。

第三节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外籍教师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政策法令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聘任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注意事项,尊重中国人民的传统道德、价值观念。

第二十六条 外籍教师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凡因事或因病不能工作者,应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外籍教师因事因病暂时离校,须经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同意。外籍教师无故缺课,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发生教学事故的,聘用院系应及时报知国际合作交流中心、教务处,人力资源部将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工资,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解聘。

第二十七条  教学督导部门、教务处定期组织对外籍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评价,对于表现突出的外籍教师通报表扬,突出事迹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工作表现不好者,应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不履行合同,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条  外籍教师享受中国教师法定的节假日,同时享受外籍教师本国的国庆日和重要的传统节日,但具体事宜须先征得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同意。

第二十九条 外籍教师可自愿参加聘用院系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聘用单位要为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创造条件。参加未经许可的校外活动,安全问题由外籍教师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  学校尊重外籍教师宗教信仰自由,外籍教师可以参加法律认可的礼拜仪式或去庙宇、教堂、清真寺等处所,不准强迫中国公民信仰其宗教,不准参加邪教组织。

第三十一条  外籍教师未经学校许可,擅自在外兼职者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及聘任合同予以处理或解聘。

第四节 住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外籍教师提供公寓,由公寓中心或后勤集团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聘用院系会同公寓中心或后勤集团在外籍教师入住时清点室内物品,如实登记,并由外籍教师签字确认,如有物品丢失或损毁,照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外籍教师应讲究卫生,保持公寓清洁。尊重他人的作息习惯,不得在公寓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五章 保密及其他事宜

第三十五条 聘请外籍教师计划、工作部署、引进渠道、外教资料属于内部机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十六条 外籍教师在学校工作和访问期间,各部门应对国家核心机密、学校内部事项、重大科研秘密和技术妥善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外籍教师在我校工作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人力资源部、国际合作交流中心或聘用院系推荐并由聘任院系直接选聘的长短期外籍教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解释。